我国修法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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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17日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。
据了解,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制定,2007年修订,随着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,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,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作出修改完善。通过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,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,按照“四个面向”战略方向,加强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、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,运用法治力量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,加快推动新阶段高质量发展。
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,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,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,其中新增“基础研究”“区域科技创新”“国际科学技术合作”三章,共计十一章一百零六条。
为加强基础研究、提升原始创新能力,草案提出,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,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;围绕科学技术前沿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,聚焦重大科学问题,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;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,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。
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,突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,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。草案明确,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、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、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;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,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技任务等。
为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,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,草案在总则中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,强调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,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。草案规定,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;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,完善战略性科技人才储备;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,突出创新价值、能力、贡献导向;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;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;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草案还对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、优化区域创新布局、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。
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,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,草案规定,国家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,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,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;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、科技伦理管理制度;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诚信记录作为评聘、项目审批和奖励的依据;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,健全审查、评估、监管体系;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,完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调查、处理机制;禁止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公共利益、危害人体健康、违背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,并完善相关法律责任。
为营造鼓励创新、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,草案对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,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责作出了规定。(来源:科技日报)